東方網程琦12月13日報道:今日晚間博物館強拆案,即原告劉光嘉、朱榮周訴被告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行政強制執行及附帶行政賠償一案,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結束長達三天的公開庭審,並將擇日進行宣判。
  經過三天的庭審,法庭對原告提出的20項訴訟請求進行了審查,其中2項針對行政強制搬遷行為、18項有關行政賠償。
  庭審期間,被告對行政強制搬遷行為的合法性向法庭提供了拆遷許可證、拆遷裁決申請書、裁決審理調解筆錄、行政裁決書、公證視頻等證據。原告經質證,以公證視頻經過剪輯為由對真實性提出異議,並根據公證視頻中的對話認為被告工作人員和武警存在“哄搶”其“博物館”物品的行為,而且被告對“博物館”的搬遷屬超範圍執行。
  被告對此答辯:強制搬遷現場拉有警戒線,且有公證、評估等工作人員在場,外面有圍觀群眾,公證視頻中的對話實際為執法人員為保證物品完整保存和相關錢物安全交接保存的談話,公證視頻還證實相關人員離開搬遷現場時均未攜帶物品;視頻中穿迷彩服的人員可比對識別出不是武警;拆遷裁決申請書、裁決審理調解筆錄等證據均表明在拆遷協商以及拆遷裁決過程中,“博物館”如何拆遷補償問題是拆遷雙方的主要爭議,房屋拆遷裁決書中包括了對“博物館”內無證房屋、場地、圍牆等的補償內容;裁決主文中“搬離原址”即潘家34號,與原告所謂的滬閔公路1448號“博物館”兩者是同一院落、兩個門牌,原告自己也在庭審中表示上述地址合用兩個門牌號,故“博物館”亦屬強制搬遷範圍。
  此外,原告對其主張的18項賠償請求向法庭出示了公證視頻及有關照片等,同時表示多數物品無法提供直接證據證明,滅失的物品也難以估價,由於被告原因導致原告舉證不能,應當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被告認為按照法律規定,原告對其賠償請求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不存在違法行為,原告主張舉證責任倒置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
  關於原告賠償金額的計算,原告表示其主張的奇石類、玉石類等因滅失或毀損,導致事實上無法評估,故參照拍賣行在網上公佈同類物品的拍賣金額確定的。對盆景、紅木傢具等物品的賠償金額,系按照市場金額計算。對“博物館”的賠償金額,原告認為包括了土地使用費與構築物的搬遷重置費,如按照市場價計算將超過其主張7800萬元的賠償金額。被告對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與計算方法均不予認可,一方面即便原告主張的物損屬實,因被告在強制搬遷中不存在違法行為,亦非上述物品的保管主體,對保管過程中發生的物損原告應向保管單位主張賠償或補償;另一方面,原告以網上公佈的拍賣金額作為其主張奇石類、玉石類的賠償依據,明顯缺乏事實基礎,對其主張盆景、紅木傢具與“博物館”的賠償金額,與被告組織實施強制搬遷前拆遷人委托估價公司評估結果相比明顯存在誇大。
  在今天下午的庭審過程中,被告申請對原告第九項訴訟請求中的保險箱當庭予以打開,原告表示同意。經法庭准許,該保險箱由被告指定人員打開,箱內無物,原、被告雙方對此沒有異議。原告當庭明確,對於已經滅失物品(涉及原告第五項、第八項至第十三項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人民幣1元,並對滅失的物品作出書面道歉。
  法庭事實調查結束後,原、被告進行了連續二回合的激烈辯論,在強制拆遷行為的合法性、現場公證視頻的真實性、公證工作的嚴謹性、原告原有財物的數量和滅失責任等方面還有較大異議。原告還明確表示,對行政賠償部分不接受調解。
(原標題:“博物館”強拆案三天庭審結束 將擇日宣判)
(編輯:SN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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